走私沉香价值46万 构成犯罪获刑

莆田市一名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,逃避海关监管,采用夹藏方式走私沉香木入境,最终身陷囹圄,后悔莫及。12月17日,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方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扣押的沉香1987.4克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海峡法治在线-法制今报12月18日讯(蔡崇谋 张兴裕)莆田市一名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,逃避海关监管,采用夹藏方式走私沉香木入境,最终身陷囹圄,后悔莫及。12月17日,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方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扣押的沉香1987.4克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
经审理查明,2014年4月7日,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沉香属国际濒危野生植物,禁止私自进出口的情况下,仍将在外国以人民币18万余元购得的沉香夹藏在行李中,乘坐厦航航班从晋江机场进境,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时被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被告人方某走私的物品为沉香木,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,重1987.4克,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46万余元。

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违反海关和珍稀植物保护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采用夹藏方式将重量为1987.4克,价值人民币467347元的珍稀植物沉香木走私入境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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